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蘇俊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
陳美雯
謝宗斌
被 告 白銘鎮
白麗雪
白麗鳴
白炎梓
白秋燕
白秋敏
白卉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白棟樑」之記載,應更正為「白棟梁」。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