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221號
NTDV,113,監宣,221,2025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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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代 理 人 李曉薔律師
相 對 人 黃敬德(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黃敬德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監宣字第221號民
事裁定應予撤銷。
二、本案程序終結。
三、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
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
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
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同法第17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黃敬德為監護宣告,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為監護宣告之裁定,然黃敬德已於裁
定前之113年12月29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而上
開裁定尚未確定,仍屬程序進行中,爰裁定撤銷本院於113
年12月31日所為113年度監宣字第221號民事裁定,並宣告本
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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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