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31號
NTDM,113,單聲沒,31,2025021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陳進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87號
被告即受處分人陳進東(下稱受處分人)違反電子遊戲場
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
3年8月21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6月21日,應予更正)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受
處分人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受處分人所有,爰依法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
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87號為緩起
訴處分,於112年8月22日確定在案,至113年8月21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全卷無訛。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均屬供受處分人當場賭博之器具,有扣押物品
清單附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266條
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宣告沒收之。準此
,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鐵盒2盒 2 黃色玩具骰子1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