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67號
TNEV,114,南簡,167,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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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67號
原 告 胡育菁
訴訟代理人 顏嘉威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14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4,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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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