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南簡字第167號原 告 胡育菁訴訟代理人 顏嘉威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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