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14年度,5號
TNEV,114,南救,5,202502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莊胡美惠
代 理 人 楊丕銘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永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此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因無力支出訴訟
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見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58
1號卷第15、85頁),堪信聲請人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在案,且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
南簡補字第41號卷宗,審酌聲請人起訴理由及所附證據資料
,亦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