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66號
TNEV,114,南小補,66,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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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66號
原 告 陳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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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