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58號
TNEV,114,南小補,58,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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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5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顏志宏
翁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誌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03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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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