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42號
TNEV,114,南小補,42,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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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2號
原 告 文化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齡文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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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