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59號
TNEV,114,南小,59,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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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葉特琾
被 告 鄭秋華即鄭玉山之繼承人

代理人 鄭玉城
被 告 鄭健明鄭玉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0日下午2 時15分在第15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
書記官 賴葵樺
通 譯 魏諺
朗讀案由。被告鄭健明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玉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15,832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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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