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健
被 告 林火龍
林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年2月12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八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
被告林火龍到庭。被告林美麗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壹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