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2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羅介潁即羅傳源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24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571元,及其中新臺幣4,711元自 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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