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1號
原 告 余伊妮
被 告 林裕翰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1日下午3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