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保險簡補字,114年度,2號
TNEV,114,南保險簡補,2,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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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許高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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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