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翁沛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穗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惟僅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則以上訴
人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9,100元計算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306,430元(計算式:309,100-2,670=306,
4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