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偉彰
蘇凱程
陳秀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國棟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65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而上
訴人之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主文下列部分廢棄:①被告應將 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一所示 編號A,面積5.21平方公尺之3層加強磚造建物、編號C,面 積2.27平方公尺之水泥地拆除,並將該部分占用土地騰空返 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②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一所示編號B,面積10.54 平方公尺之3層加強磚造建物、編號D,面積22.61平方公尺 之水泥地拆除,並將該部分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全 體共有人;③被告應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拆除上開地上 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元。⒉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依 上開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面積,並按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8萬5,985元【計算式:(5.21㎡+2.27㎡+10.54 ㎡+22.61㎡)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500元/㎡=385,985元】 ,至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主文第3項之部分,為被上訴人 所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
規定,不併算價額,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38萬5,98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655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