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聖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馮惠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113年
度南簡字第12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即其對第一審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2,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