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黃建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