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830號
TNEV,113,南小,1830,20250213,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鄭春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8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3日下午3 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90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