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812號
TNEV,113,南小,1812,20250213,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郭幼菁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81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460元,及其中新臺幣13,945元自  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8%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46,079元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