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761號
TNEV,113,南小,1761,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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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淑真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北設工大樓西側)
被   告 謝孝宇(原名陳銓益)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61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11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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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