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708號
TNEV,113,南小,1708,202502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7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健
被 告 林義峯即霄秋梅之繼承人



林家宏即霄秋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霄秋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406元
,及自民國99年1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霄秋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負擔,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