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666號
TNEV,113,南小,1666,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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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吳俊鴻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被   告 戴武慰  住臺南○○○○○○○○歸仁辦公處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6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438元,及其中新臺幣52,726元部分自民國113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4,181元部分自民國113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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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