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659號
TNEV,113,南小,1659,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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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659號
原 告 蔡岳璁


被 告 蔡彣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臉書帳號「蔡彣山」,在暱稱「舞舞舞嗚嗚
嗚拿不到」貼文下方留言處,標註原告使用之臉書帳號「林
柏維」,並留言:「講那什麼幹話 難道整天意淫的動漫人
物會出來幫你打手槍嗎?」、「整天玩遊戲送sc給vt vt 會
去你家幫你口嗎」、「講話都不用腦的,講的好像您在地球
上有什麼用一樣,好啦 回家馬上幫你點一盞燈寫一張符希
望您跟您家人可以去火化場報到」、「國中高中先畢業再來
吵,扯東扯西的製造對立歧視,神明跟我說你頭7的時候記
得多燒點紙錢給你去買書讀」等語,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二、經查,原告自承臉書帳號未使用真名,且無個人頭像照片,
而上開留言內容亦未具體指明原告之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身
分資料之文字,一般人無法由臉書帳號「林柏維」連結並特
定原告之真實身分,是原告主張其社會評價因上開留言受損
,自難憑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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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