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63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王郁雯
被 告 黃博治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3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02元,及其中8,832 元自民國108 年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中10,470元自民國108 年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