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蔡月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科程等人間因112年度南簡字第811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8,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