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533號
TNEV,109,南簡,1533,2025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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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原 告 陳平昌
陳奕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 律師
被 告 顏斌
周湘瑜

訴訟代理人 周清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下列事項尚待釐清,有再
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原告於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下稱國土測繪中心)檢送鑑定
書(下稱系爭鑑定書)、鑑定圖、補充鑑定圖一後,是否更
正訴之聲明?
二、系爭鑑定書所附鑑定圖說明欄內同時載有「69年地籍圖位置
」、「重測前地籍圖(即69年重測後地籍圖)經界線」;所
稱「69年地籍圖」與「重測前地籍圖(即69年重測後地籍圖
)」,是否係指同一地籍圖?
三、系爭鑑定書四、(四)2.所載「……實地主張以……」等語,係
指何人實地主張?系爭鑑定書四、(四)3.所載「……主張以
……」等語,則係指何人主張?
四、民國81年3月1日地籍調查界址標示補正處理記錄表製作之緣
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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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