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4年度,296號
TPTA,114,交,296,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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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296號
原 告 陳宥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新北
裁催字第48-1AP710339號等20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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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