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273號
原 告 楊健彬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2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DG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
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間,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