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4年度,140號
TPTA,114,交,140,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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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140號
原 告 賀聖淯 住○○市○里區○○路00○0號3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函轉起訴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
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規定,應具狀
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文號),並附具裁決書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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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