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顏振榮即驊慶食品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13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25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送貨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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