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98號
原 告 王盛鴻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汪在宙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庭後陳報郵務機構未
依所載地址對其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誤向當事人送達,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並定於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
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