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2號
原 告 盧美慧
高筠婷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林俊宏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陳秀年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許哲彬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婕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立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