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478號
TPEV,114,北補,478,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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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魏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壹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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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