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406號
TPEV,114,北補,406,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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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06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 告 弘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樹儀
被 告 葉子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基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6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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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基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