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403號
TPEV,114,北補,403,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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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 告 簡志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06元(計算式:20
,706元+40,000元=60,7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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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