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361號
TPEV,114,北補,361,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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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被 告 青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玉
被 告 劉金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2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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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