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哲凡、俞樂郁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3,223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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