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怡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麗安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郭凱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君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2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