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244號
TPEV,114,北補,244,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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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泰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64,725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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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