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87號
TPEV,114,北補,187,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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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宥心(原名彭煜焜)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
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30元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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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