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85號
TPEV,114,北補,185,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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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思創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瑞瑾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瑋翔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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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創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