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1694號
TPEV,114,北簡,1694,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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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694號
原 告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翔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6,406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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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