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救字,114年度,11號
TPEV,114,北救,11,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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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林厚成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東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北司簡調字290號請求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
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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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