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703號
TPEV,114,北小,703,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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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70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
被 告 仲行智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4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
語,又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
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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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行智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