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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276號
TPEV,114,北小,276,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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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76號
原 告 潤泰萬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浩宗
訴訟代理人 許啓昇


被 告 鄭亦娟


鄭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73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7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備註:
被告等人對原告請求之欠繳管理費用金額均無爭執,雖爭執應為
被告何人給付為是,但原告係以被告為社區內房屋公同共有所有
權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連帶請求積欠管理費用,被告抗辯由何
人給付應為其等共有關係內部分擔之問題,與原告本件之請求成
立,已無關係,在此說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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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