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3558號
TPEV,113,北補,3558,202502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58號
原 告 傅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健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