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9020號
TPEV,113,北簡,9020,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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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王新惠

訴訟代理人 李明陽

被 告 張天琳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松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北簡字第90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3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2 法
庭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戴于茜
書 記 官 陳韻宇
通 譯 蔡明裕
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明陽
被告訴訟代理人林澤松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含強制險),並於
民國114 年3 月13日前給付25萬元至原告王新惠指定之銀行
帳戶(戶名王新惠、永豐銀行忠孝東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明陽
被告訴訟代理人林澤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韻宇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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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