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962號
原 告 曾蘇華
訴訟代理人 吳益蘭
被 告 何昌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
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