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3898號
TPEV,113,北簡,3898,2025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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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98號
上訴人 鍾偉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純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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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