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2960號
TPEV,113,北簡,2960,2025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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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9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思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雪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
其請求部分之裁判廢棄,並於聲明第2項請求就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57,70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57,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
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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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